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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华正爱心协会章程 (修改稿)

发布时间:2017-07-24 09:36:54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岳西华正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的人员:岳西县民俗文化研究协会成员、有献爱心意愿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弘扬幼有所教、难有所帮、老有所养、终有所安精神,积极开展“爱心助学”、“扶贫济困”活动,对因贫因病因灾造成困难的群众给予帮助,作为政府救助的补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条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址:岳西县城建设西路岳西县民俗文化研究协会城关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爱心助学”、“扶贫济困”开展工作,使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作为政府救助的补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己的条件,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就读各类学校存在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经济援助。
       对因贫因病因灾造成困难的群众给予帮助,作为政府救助的补充。成立敬老互助或义务服务队,对孤寡老人给予帮助。
    第八条 接受单位及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款。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永久会员需于当年元月底缴纳会费200元,逾期视为自动退出永久会员,但可续缴会费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创始人或创始会员一次性缴纳1000元,即可成为永久会员;
   (二)个人会员批准入会后缴纳会费200元,自下一月起成为会员,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权益。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强烈意愿;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
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人须填写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缴纳规定会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各阶层人士的捐赠及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金的出纳由理事会共同讨论决定,并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1、收入管理:所有爱心基金均存入银行,设立专门帐户,账号对外公开,帐户密码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保管,实行帐卡分离管理。
    2、支出管理: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理事会指派1名理事、1名会员实地核查,填写核查表——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者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未通过者发放书面说明——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支出:
    1、交通费用:因本协会为非盈利性质,所有款项来自政府资助或个人捐赠,为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益,提倡公务活动开支自主化。对因调查、联系等一系列活动,确需车辆的,先报理事会研究,由秘书长签署派车单,根据行驶里程给予适当燃油补助,并做到一事一地一单;
     2、食宿费用:严禁在奖励或救助对象家庭食宿。确需就餐的自行解决,协会按照同期政府一般工作人员餐费标准予以补助;确需住宿的,先报秘书长审批,厉行节约,星级宾馆的一律自行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费公示
     本协会经费每年度公示一次,时间在公元纪年十二月中旬,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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